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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几点认识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在此基础上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进而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进行规划和部署。这是报告中的一大亮点,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报告中的论述,是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报告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内容和目的,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以及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重大问题。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作为中国共产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大胆探索和丰硕成果,写进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具有里程碑意义,彰显了中共中央顺应党心、民心,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决心和信心。

  在对“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学习中,我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协商民主,是对毛泽东协商建国思想与实践的继承和发展,是中国共产党人和中国人民追求民主伟大历程中的一大创造,将协商民主制度化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大探索和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下,将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必将有助于拓展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渠道;有助于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助于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色和优势。

  在实践中推动协商民主,需要我们在认识上更加明确协商民主的时代背景、理论内涵、实践基础、以及基本价值,积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要准确理解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对于我国的政治发展来说,协商民主可以理解为“一种民主治理形式,其中,不同的政治行为者,包括执政党、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社会各界,以及社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涉及国家利益,涉及自身利益的各项决策时,能够通过制度化的、规范的平台和渠道,共同参与政治生活,通过平等对话、讨论、协商,在尊重权利和理性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做出符合公共利益的合法决策”。其主要特点可以概括为“以权利为基础,以平等为前提,以对话和协商为手段,以达成共识为核心原则,以合法决策、促进公共利益为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在理论上更好的完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更切实地推进协商民主。

  我们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当代中国政治发展与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整体格局中去理解,就会发现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不是孤立的,它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 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密切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更好地理解了协商民主制度建设为什么能够有助于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有助于实现民主监督并推进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透明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有助于拓展利益表达渠道、推动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对话和交往,增强政策的合法性基础,扩大并促进公共利益;有助于促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促进基层民主的深度与广度;有助于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从而奠定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社会基础;有助于在实践中形成健康民主社会所需要的政治文化,形成一种宽容、理解、对话、倾听和理性的民主氛围;等等。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选择

  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路径,是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根本之策。因此,必须把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视野之下,推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是推出协商主体地位平等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作为一种对话、沟通、审议、交流的民主形式,协商主体平等是其首要的基本精神和内在要求。因此,在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要充分考虑协商主体平等性的内在要求,提供相应的地位平等、信息平等、机会平等的制度保障,唯有如此,协商民主的效能才能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体现出来。

  二是推出拓展协商深度与广度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在拓宽协商民主的内容范围上做出制度安排,让协商民主触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各个领域。另一方面,要在拓展协商主体参与度上做出制度安排,调整和优化协商主体界别设置,扩大社会参与覆盖面,增强协商民主的广泛代表性和包容性。

  三是推出协商形式程序与步骤的制度安排。协商民主必须要有程序和步骤作保障,要具有一定的流程设计。大致应包括: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主体、确定协商的时间、召集协商主体通报协商议题、确定协商之前的准备时限、进行协商准备、确定协商的形式、进行协商、协商意见办理和反馈等等若干环节,而且还要对每个环节的具体细节做出明确规定。只有通过这种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设计,才能避免和解决协商民主活动中存在的随意性问题。

  四是推出强化协商监督的制度安排。要在协商民主的各个层面、各个环节、各项制度中制定对协商结果的监督检查、督促查办、评估评价的内容和要求,明确规定不执行协商结果应该负有的责任以及惩处力度,建立对制度执行的考评机制。尝试探索在民主协商的参与主体方面如党政、党派、人大、政协内部建立专门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机构,或者是设定接受和进行协商监督的评估部门,加大对协商结果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从而使协商民主更具实效性。

  三、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要发挥重要作用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我认为,人民政协要在健全协商民主制度上发挥重要作用,要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入手,做到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相结合,努力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不断使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健全和完善。

  如何进一步完善以宪法和政协章程为核心的人民政协制度体系建设,加强对人民政协进一步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法理依据的研究;如何进一步将人民政协履行职能与党委、政府办文办事规则协调衔接,切实把政协协商成果纳入决策程序,提高政协协商的实效性;如何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突出特点,避免重叠,更加活跃有序地组织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如何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等问题,都需要我们在学习贯彻十八大报告精神的过程中不断研究、不断实践,使协商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更加规范。同时,还要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把协商民主形式建设好、发挥好。

  总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各级政协组织和机关干部深受鼓舞、倍加振奋。这一制度的确立,给政协工作注入强大动力,为做好新时期的政协工作起到了导航指路作用。我们要结合地区政协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好十八大精神,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政协工作,特别是在健全协商民主制度方面,要有新举措、新作为,要创新履行政协职能,为推进人民政协事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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